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分级督查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其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爱国卫生措施。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行为未依法处理的,爱卫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