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