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本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