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