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