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