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所辖的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的公章、牌匾用规范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