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未按要求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致使排放不达标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