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不依法履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清洁生产审核时弄虚作假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