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