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