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红色旅游与文化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等融合发展,研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支持打造和创建地域特色鲜明的红色旅游品牌。

加强与省内外各地红色旅游的交流合作,依托朱德故里景区、张澜纪念馆、张澜故居、罗瑞卿纪念馆、张思德纪念馆、阆中市红军烈士纪念园等红色景区景点,推动跨区域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建设。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