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第三十三条有效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可以设立志愿服务站点,招募志愿者担任义务讲解员、红色宣讲员、文明引导员,参与红色资源设施保护、宣传讲解和秩序维护等工作。鼓励老党员、老干部、老战士、英雄模范、退役军人、烈士亲属等参加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活动。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