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旧址、遗址、遗迹,重大工程及其设施等;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英雄烈士的出生地、故居、旧居、活动地、殉难地等;

(三)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四)与(一)(二)(三)项红色资源相关的代表性实物;

(五)重要文件、报刊、著作、手(文)稿、标语、口述历史、回忆录等资料档案;

(六)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激发爱党爱国热情、坚定理想信念、激励斗争奋斗、促进创新创造的代表性精神资源;

(七)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