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专门网站,利用报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视频号等开设传播窗口,构建集电视端、网络端、移动端等为一体的融媒体红色资源宣传联盟。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运用自媒体等方式宣传、展示、传播红色资源。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