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融入南充国际木偶艺术周、地方戏剧艺术节、南充嘉陵江合唱艺术节等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活动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利用机场、车站、港口以及行业窗口、办公楼宇等公共空间,拓展红色资源宣传阵地。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