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对属于本条例第三条(六)(七)项的红色精神资源,禁止下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的行为:(一)故意破坏红色精神资源完整性;(二)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发表与红色精神资源内涵不一致的侮辱、诽谤言论;(三)以戏谑、娱乐等为目的对红色精神资源作品进行改编;(四)篡改、戏说讲解内容;(五)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六)其他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