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属于本条例第三条(四)(五)项的红色资源并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根据红色资源不同的属性,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制度,实行下列保护措施:

(一)配备确保安全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光、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的条件和设施;

(二)合理配备适应现代化管理的技术设备;

(三)对出现霉烂、虫蛀、破损、字迹褪变等问题的文献资料,以及出现粘连、发黄、褪色、磁化等问题的声像资料,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

(四)对零散的红色物质资源依法实行集中保护管理;

(五)其他有利于保护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