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条例第三条(一)(二)(三)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红色资源保护标识提出统一设计方案,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统一设置。

保护标识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保护责任人、保护范围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