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对属于本条例第三条(一)(二)(三)项的红色资源并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治理影响红色资源安全及其环境的建设项目,拆除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整治与红色资源环境氛围不协调的经营活动和娱乐设施。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