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属于本条例第三条(一)(二)(三)项的红色资源并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实行下列保护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消防管理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雷、防水、防损坏等保护措施;

(二)开展日常巡查、保养维护、监测评估,发现违法活动、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三)保持原有风貌和历史格局;

(四)保持庄严肃穆的氛围和整洁的环境;

(五)不得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

(六)其他有利于保护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