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实施方案,明确分类、分级、分期、分批保护,以及维修维护、环境整治、安全防护等内容。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