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情况。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