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问题,积极回应社会舆情关注。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