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列入同级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或者捐赠等方式参与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保护。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