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内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将风景名胜区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