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长担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长宁县、江安县人民政府以及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