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采取拉客、揽客方式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