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在游览线路及线路两侧堆放或者吊挂物品影响风景名胜区风貌的,由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