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者应当文明经商、依法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拉客、揽客等方式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改变或者超过与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合同约定进行经营;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