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者应当文明经商、依法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拉客、揽客等方式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二)改变或者超过与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合同约定进行经营;(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