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经营方案,统筹规划风景名胜区内产业以及经营业态。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项目,应当由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权利义务。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内经营和服务的价格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