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保护,具体包括:(一)林木植被、丹霞地貌、瀑布跌水、泉井溪流、潭池江河、古树名木等自然景观;(二)风景建筑、园林沟渠、特色民居、石刻石窟、摩崖题刻、遗址遗迹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三)节假庆典、民族民俗、神话传说、民间技艺、民间文艺、地方物产、传统美食等民间传统文化形态;(四)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保护的风景名胜资源。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