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确保发言质量。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对同一个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