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依法将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及企业处罚信息的,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