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建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书面告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通过分级管理评审的医疗机构,按其达到的等级,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