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行政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