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评审、考核;(四)按照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