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机构多元化监管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化监管平台,完善信息化监管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