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秩序维护第五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行为:(一)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实施敲诈勒索,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二)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三)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四)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五)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威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