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秩序维护第五十五条有效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患者符合出院条件,经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院。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