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患者符合出院条件,经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院。

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