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第四十四条有效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依法处理;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