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第四十三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公示服务项目、价格等信息,收取医疗费用应当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