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第四十二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立病案管理部门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病案管理工作。病历资料不得篡改、伪造、隐匿、销毁。未经医师亲自诊查、调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应当使用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不得买卖或者出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