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第四十一条有效医疗机构不得滥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微生物药物、精神药品,禁止使用假劣药品和其他违禁药品。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配制制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附设药柜、药房的,应当按照审批登记机关核准的范围、品种和数量配备。所配药品只能用于就诊病人配方,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销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