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服务公民健康为宗旨。

医疗机构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