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提供急救服务,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不得拖延。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在不影响病人安危的情况下及时转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期间,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医疗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对需要紧急救治或者维持定期治疗的患者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保障救治渠道畅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