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规划、审批、执业、秩序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登记或者备案,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活动的机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