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于明显处所。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