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第三十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使用适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因病施治,不得过度医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