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审批第二十八条有效医疗机构停业,应当经登记机关批准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除改建、扩建、迁建等原因,停业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医疗机构歇业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原登记机关依法按照程序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