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